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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背景

创立背景

 

 

我们正生活在经济混乱的时代,应该促进以市场为中心的经济发展的认识早已在韩国形成,但其具 体的落实方案却迟迟未予确立,而且人人都想优先考虑某一集团或个人利益。世界各国都未能从20 07年金融危机的阴影中走出来,我国也不例外。

 

韩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具有世界前10位的经济实力的国家,若不能克服现在所面临的困难,将很 难排除重返过去的可能性。

 

在此情况下,不得不回过头来看看韩国法学对经济发展到底做出了多少贡献。的确,一直以来我们所强调的‘法的支配地位’ 通过民主化和司法体系的发展已得到相当稳定的状态。但,对于经济发展来讲,法学究竟有没有尽到其积极作用,我们认为 很难做出很高的评价。

 

韩国宪法规定,韩国以‘尊重个人和企业在经济上的自由与创新’作为目标的自由市场体制作为基本制度,同时还规定宪法 可对‘经济进行规制和调控’。该宪法精神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相一致。

 

即,经济问题原则上应由经济主体通过自由竞争来解决,但如果其本身存在局限时,应由政府进行适当的规制,并且,只有这 两大轴均衡地发挥其作用时,才能形成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同时,基于各种创新带来的动态发展的重要性则毋庸置疑。我们 认为,通过法律来查明市场竞争、政府规制、创新,这三大市场经济原理的精神和具体内容,并研究其发展方向是生活在宪法 精神下的这一时代的法学家们应有的基本义务之一。

 

 

 

ICR中心的精神及活动方向

 

 

今天,我们为了履行义务设立了“创新•竞争•规制法中心”(简称‘ICR中心’),该研究中心将单独或统筹性地研究和发展上 述三大原理,将对韩国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ICR中心尤其强调市场竞争和创新的重要性。

 

如果市场竞争和创新可行的情况下,政府应当尽可能地不予干预,同样,若有阻碍市场竞争和创新的情况发生,应在适当的时 间,用适当的方法予以管理。但由于市场竞争和创新自身所具有的局限性,我们不可否认需要政府对该部分予以规制的事实。 市场竞争和政府规制是解决经济问题的原理,两者具有互补关系。因此,我们同样也在强调需要规制的最小范围内,政府应当 迅速、适当地参与进来。

 

 

 

以下将说明ICR中心的活动方向。

 

 

 

第一、尊重开放性和多样性

 

ICR中心设置于高丽大学法学研究院旗下。但这仅仅为形式,中心的一切活动将不分国籍和所属单位。我们的研究人力将来自韩 国各地以及国外邀请人士。ICR中心在运营方面也将会有不少与高丽大学无关人士的参与,其研究对象也不局限在韩国国内。我 们熟知,只有不局限于高丽大学框架之内,将视线放到水平线之上,追求协同效果(synergy effect),才能取得预期成果。

 

 

 

 

第二、强调统筹和融合的精神

 

中心不仅个别研究竞争法、规制法、传播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等,还将主导将上述法律相关的法律领域融合到一个框架之内 的研究。经济学或行政学等其他学科的协助也非常重要。我们将铭记,为解决现实中的经济问题,应当不分学科地启动一切所 需要的智慧的事实。

 

 

 

 

第三、与实务方面的联系.

 

向不能预期的方向急速发展的当今形势下,法学不能只停留在象牙塔(大学)里。只有关注法律的执行过程,并紧密协助实务 ,才可以摸索出问题意识及其解决方向。其对象将包括政府、法律界以及企业等,通过这些我们也期待解决现实问题方面的贡 献幅度也随之扩大。

 

 

 

 

第四、如上所述我们的活动范围将是全球性的

 

在经济领域上国境早已不复存在,法学也无例外。我们将与国外的大学、研究机构,或国际机构等从多方面进行交流合作, 并将研究成果的绝大部分用英语进行发表,以此发挥向国外介绍韩国的功能。

 

 

 

 

第五、ICR中心还将通过与法学专门研究院的合作,为了能让国内外学生在其所关心的领域上成长为专家而提供各种教育机会。

 

为此,我们还将注重邀请国外学生到韩国接受教育事项。

 

 

 

 

如上所述,ICR中心欲创办一个韩国国内史无前例、一个全新概念的研究所

 

 

从今天开始正式启动的、我们单纯而积极的举动获得成功之时,相信其将不仅对韩国经济,对整个亚太地区的各个国家起到贡 献作用。承蒙各位的支持与协助。

 

谢谢。

 

 

 

 

2010年9月9日

 

创新•竞争•规制法中心(ICR中心)

 

  所长   金 連 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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